(2017)冀0229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艳松与唐山国丰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松,唐山国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29民初1839号原告:张艳松,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科员,住玉田县。被告:唐山国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杨家套镇东高桥村。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艳松与被告唐山国丰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松诉称,被告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共向原告借款13次,合计1545422元,并为原告出具收据及借条,双方约定年利率均为15%。后被告向原告催要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均未予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45422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始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被告唐山国丰水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山国丰水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艳松借款本金1545422元及利息(利息均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其中1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始计算、115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始计算、1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始计算、115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6月8日始计算、92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7月9日始计算、2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7月26日始计算、18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8月19日始计算、252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始计算、108272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1月22日始计算、138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9日始计算、52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始计算、9315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始计算),于2017年6月31日前履行;二、其它无纠纷。案件受理费93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54元,由被告唐山国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4月24日前向本院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宝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宏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