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嘉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市嘉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市嘉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汉民初1544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市嘉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326.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帮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