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青岛泓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李喜海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泓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李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异26号申请人(被执行人):青岛泓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曾昆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武,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泓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李喜海,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喜海与被执行人青岛泓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被执行人)青岛泓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中止执行(2016)鲁028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被执行人)青岛泓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中止执行(2016)鲁028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被执行人)青岛泓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中止执行(2016)鲁028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被执行人)青岛泓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中止执行(2016)鲁028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