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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辖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文东、梁志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东,梁志江,陈凤娟,河北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东,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志江,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与建华大街西南角)。原审被告:陈凤娟,女,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原审第三人:河北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号官鲤公寓*号*号公寓式酒店******号。法定代表人:陈凤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文东为与被上诉人梁志江及原审被告陈凤娟,第三人河北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初2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李文东上诉称:本案股权转让金额虽未5400万元,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借款争议金额为2500万元,根据《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范围限定在不超过债权金额即2500万元,一审管辖裁定错误。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为上诉人的住所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梁志江起诉请求撤销李文东与陈凤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显示,李文东将其在河北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54.5%(认缴注册资本5450万元,实收资本5450万元)以5450万元价格转让给陈凤娟。故本案涉及股权转让标的额为5450万元,符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文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光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