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517号之二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经营者:杨俊凤,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高文韬,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拉林小区8栋122。法定代表人:孙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5元,减半收取5242.50元;保全费38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