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5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爱军赵淑青保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军,赵淑青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320号原告王爱军,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甘南县。被告赵淑青,女,汉族,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军与被告赵淑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爱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