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爱军赵淑青保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军,赵淑青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320号原告王爱军,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甘南县。被告赵淑青,女,汉族,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军与被告赵淑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爱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