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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春良与高成立、高稳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良,高成立,高稳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383号原告:罗春良,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高成立,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高稳开,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高成立、高稳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华,云南云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春良与被告高成立、高稳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春良以需要时间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春良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710.00元,减半收取计855.00元,由原告罗春良负担。审 判 长  杨德昆人民陪审员  王永廷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