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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执异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异103号案外人(异议人):田红,女,汉族,1965年9月10日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永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谭步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执15号案件立案执行,2016年3月31日指定执行。2016年7月18日,案外人田红对查封标的物(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南海新区卓达香水海英伦湾小区50号楼2单元403室)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所有权。本院受理后发现该异议不应由本院立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本院已将相关材料移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田红的异议申请。审判长  周明强审判员  于宝良审判员  梁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