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西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西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连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西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7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812862.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执行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