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覃爱莲、何祖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爱莲,何祖奖,谢凤明,何群,何玉秀,覃祖垮,何慧妹,何祖琪,何慧芳,何家烈,蓝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8号申请执行人覃爱莲,女,1943年5月3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何祖奖,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谢凤明,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何群,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何玉秀,女,1972年5月9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覃祖垮,男,1975年4月7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何慧妹,女,1996年8月22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何祖琪,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何慧芳,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何家烈,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蓝彩文,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覃爱莲、何祖奖等10人与被执行人蓝彩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爱莲、何祖奖等10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蓝彩文赔偿79131.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8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蓝彩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蓝彩文没有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蓝彩文的存款、交通工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价值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俊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