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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云龙,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854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26419243X。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邹云龙,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都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潇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