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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海与被告四川美大康仁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什邡市万安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四川美大康仁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什邡市万安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028号原告:石海,男,生于1974年4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四川美大康仁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什邡市万安桥店,住所地什邡市方亭利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948367769。主要负责人:杨静,该店负责人。原告石海与被告四川美大康仁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什邡市万安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9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陈海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家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