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刑初168号自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7月10日,汉族,住所地泌阳县。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泌阳县。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杨某某已履行全部义务,自诉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自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成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