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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占国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国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14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占国,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于长春市双阳区,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李占国信用卡诈骗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第9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哂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占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李占国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双阳支行营业室办理了一张贷记卡,卡号为×××,被告人李占国利用该卡进行透支,截止到2016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账户透支本金为71745.41元。银行于2016年4月11日通过电话、短信、司法催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多次催收后,被告人李占国已经超过90天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李占国投案自首,并主动将欠款归还银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占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李占国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资金,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李占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且已向发卡银行偿还了透支款,可从轻处罚。李占国无前科,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信用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的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占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全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