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博凡针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博凡针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博凡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1幢。法定代表人陈晓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工业园1幢。法定代表人何爱武,该公司总经理。常熟市博凡针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江苏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博凡针纺织有限公司加工价款人民币35998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江苏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拍卖了江苏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动产,本案分得款项2646元。对于剩余执行款项,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得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