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陈永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陈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1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政府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婉琪,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龙江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麦旭健,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龙江分局科员。被执行人陈永辉,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粤顺管龙罚[2016]第E00049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陈永辉停止印刷项目主体工程(规模包括:印刷机3台、分切机1台、压缩机1台)的生产的处罚事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粤顺管龙罚[2016]第E00049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顺管龙罚[2016]第E00049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陈永辉停止印刷项目主体工程(规模包括:印刷机3台、分切机1台、压缩机1台)的生产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林晓春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许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盛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