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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金龙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金龙云,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负责人闫志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峰,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民,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龙云,男,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昌盛路。法定代表人李超强,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金龙云、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金龙云于2015年12月15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7日作出(2016)豫1426民初4722民事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4日依法向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送达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当日收到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不按期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玮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