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民初2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权栋良与洛阳市吉利区吉利街道涧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栋良,洛阳市吉利区吉利街道涧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233号之二原告:权栋良,男,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街道涧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涧西村。法定代表人:张同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鹏飞,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权栋良诉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街道涧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协商同意庭外和解,原告权栋良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街道涧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权栋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栋良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街道涧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为2982.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252.5元,由原告权栋良负担。审判员 司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峻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