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3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鞠莹莹与张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莹莹,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491号之一原告:鞠莹莹,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张某某,女,199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理人:伍美玲,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某,男,199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王永亮,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明,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鞠莹莹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年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兆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