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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异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北京汉唐宝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99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路东2号。法定代表人:齐银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冲,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负责人:杨蕾,行长。被执行人:北京汉唐宝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银辰大厦7层705B。法定代表人:马宝华。被执行人: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主楼七层703室。法定代表人:徐瑞。本院在执行(2006)二中执字第0082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顺义支行)申请执行北京汉唐宝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承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说明、收款收据、公告等证据。本院查明,2016年9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长城资产北京分公司签订《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同日,农行顺义支行与长城资产北京分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约定将农行顺义支行享有的本案执行债权转让予长城资产北京分公司。2016年11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长城资产北京分公司在《金融时报》刊登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另查,2017年1月1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农行顺义支行与长城资产北京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亦予公示,应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北京汉唐宝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二中执字第0082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代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