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阮先锋与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先锋,李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472号原告:阮先锋,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峰,男,55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阮先锋与被告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因查找不到被告而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补充说明被告的地址信息,属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阮先锋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阮先锋。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万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