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与丁克行政处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丁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余向东,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所长被执行人丁克,男,1960年8月7日生,现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与被执行人丁克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云250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人民币275元,由被执行人丁克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章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