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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龙某与欧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欧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民初408号原告龙某,女,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信宜市,。被告欧某1,男,1984年7月8日出生,住信宜市,。(缺席)原告龙某诉被告欧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权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1月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婚,2007年6月两人便一起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一起到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领取结婚证,原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欧某2(现名为欧金淼),××××年××月××日生育次女欧某3。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加上由于原告连生二个女儿,被告及家人都嫌弃及在怀二胎期间被告对原告冷暴力。在原告生育次女6个月时,被告亲口承认其有出轨行为。因此,原、被告双方动不动就争吵,尤其原告先后被被告殴打两次,从此原告对被告早己心灰意冷,所以原、被告从2012年10月以来一直分居至今,分居后双方既不在一起,亦无电话联系,现夫妻和好己无望。故现特起诉请求离婚。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经双方自由自主缔结,婚后已生育两女儿,由于原、被告双方的性格不合,至今双方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由于连生二个女儿,被告以及其家人对原告怨气极大,导致夫妻不和,甚至原告被打,原告的心灵已受到严重挫伤。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两人分居已长达4年之久,目前夫妻名义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现已完全彻底破裂,为了解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痛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请法院判决:一、请求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龙某与被告欧某1离婚;二、婚生长女欧金淼,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次女欧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三、本案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欧某1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龙某与被告欧某1于2006年1月份左右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到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般,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年××月××日生育女儿欧某2(现改名为欧金淼),现在信宜市北界镇双寿小学读书,××××年××月××日生育女儿欧某3,现在信宜市北界镇双寿小学读幼儿园,两个女儿出生至今都是跟随被告生活。原告龙某于2017年2月2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主自愿结合的,并生育了两个女儿,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在引起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对原告不够关心爱护,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原告对该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只要被告能够积极关心原告,与原告和睦相处,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双方是可以和好下去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充足的依据,其起诉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龙某与被告欧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权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蕤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1(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1(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1(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