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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玉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58号申请人:陈玉起,男,成年,汉族,住泊头市河西街。被保全人:李福义,男,成年,汉族,住泊头市郝村镇千里屯村。本院在执行陈玉起与李福义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福义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