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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汪锡斌与钰鸿国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锡斌,钰鸿国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017号原告:汪锡斌,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黎明三区。被告:钰鸿国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长白山东路。法定代表人:陆正明。原告汪锡斌与被告钰鸿国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汪锡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认定吉林国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汪锡斌签订的期货交易合同无效,并返还汪锡斌19683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相应利息5137元;2.认定钰鸿国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汪锡斌签订的开户合同无效,并赔偿汪锡斌精神损失及维权法院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QQ号为113……00,用户名为小冬瓜以高额回报诱惑汪锡斌,向汪锡斌介绍现货白银、原油,说现货白银、原油交易更加灵活,可以双向买卖且盈利空间大。在其诱惑下(银行资金安全、第三方存管、老师在线喊单等等)汪锡斌发了雷海珍(汪锡斌妻子)的身份证和中国建设银行卡代为开户,吉林国际登陆账号尾号为0340,有专业的老师带着操作,老师在线喊单,直播室在线讲课。期间总计入金653782.90元,总计出金634099.50元。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违法从事期货经营,电子盘违规非法经营原油衍生品,钰鸿国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代开户签约,并变相远程代客操作,虚假宣传。本院经审查认为,钰鸿国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并未与汪锡斌代开户签约,钰鸿国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合同的相对方并非本案钰鸿国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汪锡斌对钰鸿国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无起诉权。综上,汪锡斌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锡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汪锡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全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