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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玉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玉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1427号原告: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9号江南水街商铺15栋15-5-5、15-5-6、15-5-7、15-5-8、15-5-10号。法定代表人:韦佳佳,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潘其麟,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玉英,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玉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其剑人民陪审员  蒙德荣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