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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五尔与张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五尔,张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663号原告:郭五尔,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告:张保东,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原告郭五尔与被告张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玉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亚群、明先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五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保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五尔诉称:2012年7月张保东因做装饰工程缺乏资金在其处借款50000元,后其多次找张保东讨款,张保东分文未付。2015年2月24日双方经结算,张保东同意支付利息5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时间。逾期后,其多次讨要未果,故起诉要求张保东偿还借款55000元。原告郭五尔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15年2月24日张保东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张保东在郭五尔处借款55000元的事实。被告张保东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审核,本院认为,原告郭五尔提供的证据,能够客观、真实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张保东因做装饰工程缺乏资金在郭五尔处借款,双方于2015年2月24日经结算,张保东下欠郭五尔借款55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郭五尔现金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还款日期2015.7月底经手人:张保东2015.2.24”的借条。后郭五尔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保东向原告郭五尔借款55000元,有被告张保东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故对原告郭五尔要求被告张保东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保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郭五尔借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张保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玉广审判员  姜亚群审判员  明先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