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方超与陈志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方超,陈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524号申请执行人胡方超,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陈志娟,女,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方超借款2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对金融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