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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美英侮辱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英

案由

侮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美英,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雄、陈小芳,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自诉人王美英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1、依法追究林某犯侮辱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林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3、判令林某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闽0982刑初50号刑事裁定。自诉人王美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的自诉应当进行全面审查,既包括对自诉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审查,也包括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足够的审查。自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林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王美英上诉称,自诉案件的立案应当是形式审查,至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是审理中解决的问题。本案上诉人提供了林某犯罪的证据,符合形式要件,应当立案。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剥夺诉权,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本案王美英作为被害人,向有管辖权的福鼎市人民法院提出告诉,要求追究林某侮辱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符合上述规定,应予受理。福鼎市人民法院以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2刑初50号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日升审判员  游 翔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