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昆明泉发商贸有限公司、圣弗莱(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明泉发商贸有限公司,圣弗莱(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昆明天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95号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小彬,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高峰,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法务。被告:昆明泉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黄加练。被告:圣弗莱(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瑞典,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昆明天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张海云,该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泉发商贸有限公司、圣弗莱(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昆明天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93034××××.4)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泉发商贸有限公司、圣弗莱(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昆明天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为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莫伟坚审 判 员 庄 毅审 判 员 黄彩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郝文灿书 记 员 郑燕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