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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洪三与彭朝阳、彭方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三,彭朝阳,彭方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319号原告:王洪三,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彭朝阳,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彭方红,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王洪三与被告彭朝阳、彭方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洪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三撤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计190.5元,由原告王洪三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