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473号原告: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谢锡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XXX号XXX室,经营地龙吴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朱根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济飞,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勃龙,男。原告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卜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