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661号原告:王某1,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告:王某2,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雨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