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延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延庆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民终1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磊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小炜,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瑶,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庆,女,1986年5月9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宇,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超,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延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8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万通公司于2017年4月7日以其服从一审判决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万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宋光玉审 判 员 罗增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金成书 记 员 王冰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