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4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福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福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828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杜蒙县。法定代表人安永江。被告沙福立,男,地址: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福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贲喜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泽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