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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7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赵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赵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7114号之一 原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塔山委。 法定代表人:冯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博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凌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