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元大粮油科技有限公司与日照慧诺经贸有限公司、胡家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元大粮油科技有限公司,日照慧诺经贸有限公司,胡家营,赵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保106号原告湖北元大粮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元大粮油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钻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龙体,湖北元大粮油公司董事长。被告日照慧诺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慧诺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南、北京路东(蓝天世贸大厦)001幢-1104号。法定代表人杨善国。被告胡家营,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赵志伟,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湖北元大粮油公司诉被告日照慧诺公司、胡家营、赵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元大粮油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日照慧诺公司、胡家营、赵志伟所有的价值9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WUHH55Z0117Q000001R),并以此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元大粮油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日照慧诺公司、胡家营、赵志伟9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日照慧诺公司、胡家营、赵志伟所有的价值9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温继若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