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丽与重庆市渝中区智音听力器械有限公司观音岩店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重庆市渝中区智音听力器械有限公司观音岩店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571号原告:李丽,女,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智音听力器械有限公司观音岩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6号1单元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57171026。法定代表人:熊小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琳,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丽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智音听力器械有限公司观音岩店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李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元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