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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鸣诉被告何孟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鸣,何孟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227号原告:刘凤鸣,男,司机。被告:何孟吉,男,公务员。原告刘凤鸣诉被告何孟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凤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凤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凤鸣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