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国恩与张刘军、李红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恩,张刘军,李红朝,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720号原告:李国恩,男,195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彬(系原告李国恩之子),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太,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刘军,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李红朝,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明大道与铁一路交叉口清风和祥家园商业楼*楼西。原告李国恩与被告张刘军、李红朝、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恩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现原告李国恩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国恩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恩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刘瑞敏代理审判员 郝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玮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