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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品渊、田常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品渊,田常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特28号申请人:李品渊,男,1964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田常芳,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品渊、田常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10日经阜南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李品渊同意赔偿田常芳伤后住院治疗、护理、误工、伙食补助、休息及检查等费用7480元。二、现金支付,一次付清。三、双方签字后付款后生效,永无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品渊、田常芳于2017年4月10日经阜南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莉新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