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维光、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林艳与王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维光,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林艳,王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维光,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光,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林艳,女,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系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赵忠启,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忠,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再审申请人马维光、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林艳与被申请人王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维光、林艳、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不当,事实不清,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对其他三案并案再审。本院认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上述程序性法律规范可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中提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而不应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现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应当在二审上诉期间提出,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上诉,因此,本院对其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应予审查认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维光、林艳、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宇桐审判员 林南南审判员 于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单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