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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西军与被告范富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军,范富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038号原告:张西军,男,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范富才,男,70岁,汉族,农民,住所合阳县。原告张西军与被告范富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西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西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张西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