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西军与被告范富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军,范富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038号原告:张西军,男,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范富才,男,70岁,汉族,农民,住所合阳县。原告张西军与被告范富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西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西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张西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