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8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仕景与鲁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仕景,鲁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8734号原告:何仕景,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松,上海树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文军,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何仕景与被告鲁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仕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松律师、被告鲁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仕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鲁文军返还何仕景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鲁文军支付何仕景上述借款的利息9,000元,自2016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1.9%计算一个月;3、判令鲁文军支付何仕景上述借款的逾期��息,自2016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6日,作为甲方(出借人)的何仕景与作为乙方(借款人)的鲁文军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月利率1.9%;若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全部借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和罚息,包括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逾期违约金每月按照尚欠本金的5%计算,罚息每日按照尚欠本金的0.8%收取等。2017年5月9日,何仕景通过银行转账转入鲁文军账户50万元,鲁文军出具《借据》、《收据》,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届时,鲁文军未还款,故现要求鲁文军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鲁文军辩称:对何仕景诉称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现其经济困难,没有还款能力。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6日,作为甲方(出借人)的何仕景与作为乙方(借款人)的鲁文军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月利率1.9%;若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全部借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和罚息,包括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逾期违约金每月按照尚欠本金的5%计算,罚息每日按照尚欠本金的0.8%收取等。2017年5月9日,何仕景通过银行转账转入鲁文军账户50万元,鲁文军出具《借据》、《收据》,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届时,鲁文军未还款,嗣后,何仕景遂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协议》、《借据》、《收据》、《网银转账回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借款协议》等书证及何仕景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鲁文军拖欠何仕景借款本金50万元至今未返还。鲁文军未按期返还何仕景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现何仕景要求鲁文军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基于鲁文军在《借款协议》中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违约责任作出明确承诺,故何仕景要求鲁文军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此项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实际交付日为2016年5月9日,故本院认为借款利息应从2016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1.9%计算27天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鲁文军返还何仕景借款本金50万元;二、鲁文军支付何仕景上述借款的利息8,545元,自2016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1.9%计算27天;三、鲁文军支付何仕景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5.00元,减半收取4,997.50元,由鲁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期间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