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460号原告: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民华村满天星(修正大桥西侧)。法定代表人:张金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霞。被告: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西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宝福,系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原告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玉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霞、被告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给付欠款979906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从2012年6月7日起,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将井下生产损坏的各种水泵、电机、配件等,先后送到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进行修理。每次修理完毕后进行现场验收,然���由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拉走安装,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入账。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每年给付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一部分修理费,但从2014年1月末起,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未再支付修理费,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辩称:从2014年1月末至起诉之日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诉请。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6月7日开始,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的水泵、电机、配件等设备在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维修,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陆续结算修理费用。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支付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修理费10万元,之后未再给付。2014年11月10日,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给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加盖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应付账款明细分类账”,截至2014年10月31日,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尚欠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979906元。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另于洁出庭证实其与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经理苏晓霞多次到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要帐,2015年、2016年都去过。上述案件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经过庭审质证的应付账款明细分类账、本院向于洁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本院认为: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的水泵、电机、配件等设备在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维修理应支付相关费用,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修理费,已经构成违约,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要求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7990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后果,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之规定,判决如下: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白山市隆宇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欠款979906元,并支付此款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由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