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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兴杰与王世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杰,王世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567号原告:高兴杰,男。被告:王世福,男。原告高兴杰与被告王世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高兴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兴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杰撤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霍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越洋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