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兴杰与王世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杰,王世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567号原告:高兴杰,男。被告:王世福,男。原告高兴杰与被告王世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高兴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兴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杰撤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霍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越洋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