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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韩建英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29号抗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韩建英,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阳泉移动公司职员,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住山西省阳泉市。2015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建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晋0108刑初2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德重、黄蕊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韩建英,被害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韩建英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8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如灏代理审判员  李 哲代理审判员  原俊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