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西四路226号。组织机构代码:73259524-9。法定代表人石子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晓民,男,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2执恢2243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晓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晓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晓民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200505780456,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29.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小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