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王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王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642号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3号楼203室。法定代表人:林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海兵、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岭,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街道工作人员,住合肥市。本院审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王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岭的起诉。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