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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彦涛、岳清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彦涛,岳清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76号申请执行人:崔彦涛,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岳清湖,男,汉族,住平山东省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彦涛与被执行人岳清湖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清湖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6民初20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晓宁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方武 更多数据: